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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4-18 关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按照《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津科基〔2016〕139号)的要求,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总体安排,现征集2018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绿色通道项目.

 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津科基〔2016〕150号

  2018-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促进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学家,依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和《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津科基〔2016〕139号)的相关规定,设立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是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市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到本市工作,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四年,资助经费一般为100万元/人,原则上每年遴选资助30人。

  第五条 市科委在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批准项目资助;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由市科委制定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第七条 申请人应符合《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四十周岁;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主持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在国外研究机构专职从事基础研究的工作经历;

  (五)申请人须为正式受聘于天津市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在编且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9个月;

  (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不包括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千人(不包括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在申请范围之内。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规定要求撰写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一般包括:初审、市外同行专家通讯评审、邀请专家评审组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 初审时,对于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三条 同行专家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已取得的学术成绩以及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影响;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四条 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答辩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以投票方式推荐资助项目,推荐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创新条件以及依托单位对申请人的支持条件;

  (三)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评审组专家的推荐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对拟资助项目在市科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市科委对公示通过的项目予以资助并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批准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市科委核准。

  第十九条 市科委核准后的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负责,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人责任,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助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审查报送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报送的,责令其在十日内报送,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市科委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本市另一单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和原项目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和原单位共同提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市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市科委做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资助项目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自资助项目结题前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期内研究工作全面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报送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收到结题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验收。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承担国家基础研究项目情况;

  (六)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结题材料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做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发表、介绍市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转化项目以及奖励等成果,必须按要求进行标注。

  第二十八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