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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办法

发表于:2016-05-11 关注 

   天津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助推小 巨人升级,促进经济转型,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以下简称专利试点) 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重点支持万企转型企业、高新技术 及其重点培育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及高校研究机构,通过设定 标准,政策引导,形成一个专利企业群体,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 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技术),一批具有战略布局的知识产权优势 企业。

  第三条 专利试点工作按照区级试点、市级试点和国家知识 产权优势(示范)培育顺序逐级推进,不得越级。

  (一)区级专利试点工作,旨在推进企事业单位专利消零, 壮大专利企事业单位队伍;推进实施围绕产品(技术)的专利布 局,培育知识产权密集产品。

  (二)市级试点工作分两类,一是重点面向品牌产品(技术), 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产品;二是重点面向小巨人企业,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培育,由市知识产权局组 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旨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能 力。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级专利试点的组织评定工作 及评审结果的审核,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市级专利试点评审。区县 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区级试点的推荐,报市局备案。

  第五条 专利试点推荐、评定和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坚持创新基础条件和试点最终效果并重,择优选取,结 项资助。

  第六条 市级试点和区级试点周期均为 1 年。每年 11 月份 组织申报下一年度试点项目。

 

  二、专利试点申报与授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总体要求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津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专利申请 地址在津的驻津单位,且注册时间不少于 18 个月;

  2.申报单位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能 够提供承担试点任务的人员、机构和资金等保障。

  (二)区级试点 申报单位满足总体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新产品(技术)、杀手锏产品(技术)、品牌产品(技术)及其他产品(技术);

  2.是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重点培育企业或 万企转型企业。

  (三)市级试点 申报单位满足总体要求,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过区级以上试点工作,并达标;

  2.拥有 1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3.拥有 1 个以上品牌产品(技术)。

  (四)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培育 被推荐单位满足总体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天津市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授牌单位;

  2.天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授牌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试点:

  (一)有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二)申报单位涉及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 权服务及相关业务的;

  (三)申报单位先前为区级或市级专利试点,目前有效专利 仍然为零的;

  (四)上年度专利试点工作验收不合格的。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专利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上一年度专利申请明细表、有效发明专利明细,及相 关票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复 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组织推荐与受理

  (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行业集团公司,按照属地或行业 管理的原则,负责所属专利试点企业组织推荐工作。

  (二)中央驻津单位、大型企业集团可通过区县申报,也可 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试点申报 材料,及“天津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汇总表”。

  三、专利试点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处对申报材料依据本方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提交评审。

  (二)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市级专利 试点,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对区级试点备案名单、专家评审 通过的市级专利试点名单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示

  (一)市知识产权局将审核通过的专利试点单位名单向社会 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二)公示异议期为 10 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异议期内 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 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否则不予 受理。

  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公示有异议的,由推荐单位处理,10 个工作日未处理完结的,取消进入试点资格。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公示无异议的专利试点进行立 项,发立项通知,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专利试点的验收与考核

    第十五条 验收考核标准

  (一)区级试点标准。截至当年 12 月 31 日,申报产品(技术)布局专利申请 1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 3 件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高于 3 件。或截至当年 12 月 31 日,申报单位 实现发明专利申请零突破,且提出实质审查并缴费。

  (二)市级试点标准。试点单位主要领导重视专利工作,明 确分管领导和部门,设立专职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增长;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将专利工作融入到立项、 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过程;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另外,还须 达到以下标准:

  1.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技术)标准。截至当年 9 月 30 日前,试点单位围绕申报品牌产品(技术)布局专利申请 4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 20 件以上,并提出实质审查,缴纳相关费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高于 10 件。专利布局更加合理,有效专利 稳步增长。

  2.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标准。截至当年 9 月 30 日前,试点单位申请专利 6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 30 件以上,并提出实质审查,缴纳相关费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高于 15 件。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核心竞争能力显著提升。

  第十六条 验收

  (一)区级试点项目由各区县按照面上资助发放程序,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标准进行验收。

  (二)市级试点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标准进行验收。

  (三)审核。通过验收的市级专利试点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四)结项。通过公示,异议处理程序后,市知识产权局对通过验收的市级专利试点项目,分别授予“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技 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并授牌。

  第十七条 考核

  (一)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技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 效期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前两年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二)考核合格的再次发牌。


  五、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专利试点项目验收或考核达标后,享受以下政 策:

  (一)区级试点

  1.发明专利申请零突破达标的单位,除给予其他面上资助 外,另给予一定金额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2.产品(技术)专利布局达标后,企业除取得其他面上各项 资助外,每个达标产品(技术)另给予一定金额补贴。

  3.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4.企业当年获得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优先获得专利评估费用补贴。

  (二)市级试点

  1.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技术)培育项目享受面上资助外,验收达标后,另给予专利试点资助。

  2.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项目享受面上资助外,验收达标后,另给予专利试点资助。

  3.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4.企业当年获得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优先获得专利评估费用补贴。

  (三)对通过两年考核的知识产权优势产品(技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各区县(行业集团)进行资金匹配,一般应不少于 1:1 的比例,用于推动试点工作。

  第二十条 具体补贴资助标准,每年专利试点项目组织申报 通知中明确。

 

  六、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面向试点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专利培训交流活动。各区县(行业集团)组织试 点单位开展培训交流活动。市知识产权局在选派师资、课程策划 等方面提供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为试点单位提供学习、交流 合作的机会。

  (二)建立知识产权服务队。组建知识产权服务队,对试点 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帮扶工作。

  (三)指导专利文献信息运用。免费为试点单位提供专利信 息检索账号,帮助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和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 工作。

  (四)各区县(行业集团)建立区域专利试点工作体系,制 定相关政策与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 评审情况。与当年度参评项目相关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 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发现申报

  材料不实的,取消试点资格,并暂停一年试点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取 消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及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 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4月30日废止。本办法实施后,之前的天津市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