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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设立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5年起,每年由区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区技术标准战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由区质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区质监部门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资助项目申报及审核,负责下达资助项目计划,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凡在我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行为,应当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惠阳产品在国际、国内的竞争力,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二)开展技术标准活动;
(三)采用国际标准;
(四)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五)开展国际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
(六)经区政府批准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和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7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7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6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3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3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不含农业地方标准),资助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资助3万元。
(六)对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省级、区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分别资助8万元、5万元、3万元。
(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八)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6万元;承担标准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3万元。
(九)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5万元。
(十)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资助:获得AA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获得A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获得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
(十一)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8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8万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一次性资助5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1000元。
(十三)鼓励企业专利成果转化为标准,对获得专利证书的产品转化为标准,每备案一个含专利成果的企业产品标准,奖励2万元。
(十四)支持用于惠阳区技术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网站运行维护、购买国内外标准资料、外文标准翻译、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审查、开展国际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及区质量技术检测所购置标准器具、标准器具更新升级等开支。
第八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和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区质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单位:
(一)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表述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表述的排序第一或第二(第一应为非广东省单位)的起草单位。
第十条 自2015年起,每年8月30日前接受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区质监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向区质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我区多个单位协助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助资金由多个单位进行分配;
(六)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省、市、区科技部门或质监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鉴定证书或结题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承担国际、国家、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资助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质监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确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九)申请标准化示范区或示范企业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或省质监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申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奖励的,应提供采标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三条 区质监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申请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区质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初步确定本年度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区质监、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帐核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区质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全额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发布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发布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家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联盟标准是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制定发布并经质监部门备案的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附件: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
附件:
惠州市惠阳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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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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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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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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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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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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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参与程度 | □ 主 导 | □ 协 助 | |
项目获同类 资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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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助项目主要内容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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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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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惠州市惠阳区质监部门 |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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