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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完善我区社会建设的财政保障机制,探索财政资金在社会建设领域发挥杠杆作用的新途径,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进一步统筹推进全区社会建设协同发展,大亚湾区管委会特设立“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安排300万元人民币,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旨在鼓励全区范围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文化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的社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大亚湾区委政法委员会负责编报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统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包括社会组织等)承办评选、宣传、督导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并遵循“公正透明、择优扶持、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资助范围
第五条 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亚湾区创新性社会建设工作项目的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项目;
(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项目;
(三)志愿者队伍建设项目;
(四)公益性、便民类服务平台运行项目;
(五)城乡社区建设管理项目;
(六)社会管理与创新领域党建项目;
(七)流动人口融合项目;
(八)其他社会建设创新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资助方式
第六条 申报主体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大亚湾区、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基层组织,在大亚湾区内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等。
(二)申报主体必须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必须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地。
(三)申报主体必须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以及领导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的能力。
第七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大亚湾区社会工作的要求,有利于大亚湾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
(二)申报项目必须有利于解决大亚湾特定时期、某些区域存在的社会治理、社会发展的难题,项目收益必须在大亚湾区范围;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范围要立足实际,对当地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有准确的把握;
(四)申报项目对于服务对象或解决社会问题有可持续性的计划;
(五)申报项目必须在相应活动领域提出新的创意,或将新理念付诸行动;
(六)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可推广性和可复制性。
第八条 申报工作必须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对社会带动效益明显的项目,经项目实施主体同意,可以直接递交大亚湾区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政法委)书记专题会议审定。
第九条 资助方式与资金用途:
(一)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资金扶持方式进行资助,每个审定项目的基准资助金额为10—30万元。区委政法委书记专题会议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效益程度、可操作程度以及年度资金总额及项目情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但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幅度不得超过最高基准金额的30%。
(二)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执行创新项目的运营与提升,包括创新领域的理论研究、经验总结和模式推广,项目的场地补贴,扩展项目的服务对象(个案)等,不能作为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日常办公经费或奖金、补助。
(三)针对个别项目示范效应强、影响大,超过原有基准资助金最高限额,确有需要加大扶持力度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区管委会研究,并在区管委会同意情况下,预先支付项目的人员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督导专家支持等前期费用。
(四)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扶持或奖励已获取区其他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扶持或奖励的项目,优先重点扶持上级有关部门扶持或资助的创新型或示范性的社会建设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
(一)申报主体须填写《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附件2),提交区委政法委社会建设工作科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过程中,区委政法委社会建设工作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主体作进一步资料确认。
第十一条 受理。区委政法委社会建设工作科负责项目受理,并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1.非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2.提交申请报送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时间的;3.申报手续不齐全的;4.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参与者被他人假冒签名为由提出的申请(该类情况可向区委政法委或区纪检单位投诉和举报)。对不予受理的申报,由区委政法委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评审。评审分为初评、复评、公示等环节,并可视具体需求增加实地考察环节。
第十三条 初评。
(一)区委政法委根据受理项目总体情况及项目类别安排召开评审会。区委政法委社会建设工作科负责通知申报主体到会进行项目介绍和答辩,不按时到会者视为放弃申请。
(二)评审会成立由社会建设领域的社会专家及实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的项目评审组,负责推进申报项目的评审活动及相关安排。评审开始前3个工作日须确定评审组成员,并告知项目评审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有关情况。
(三)评审组总人数为5—11人的单数(即最低5人,最高11人)。其中,实务工作者总数不得少于评审组总人数的1/3。评审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评审会。
(四)评审组成员与评审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应于评审前予以说明,申请回避。评审组成员应遵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申报主体答辩情况和项目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报主体进行符合性筛选,签写评审组成员意见。评审组应根据多数评委的意见出具初步资助项目的建议。
第十四条 复评。
区委政法委书记专题会议根据申报材料和评审组建议,选定资助项目,拟定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公示。
通过复评的项目,区委政法委将项目概况及拟资助金额在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内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区委政法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的,将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审批。
区委政法委将经公示的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然后,区委政法委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书》)。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区委政法委社会建设工作科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受资助主体应按规定对资金进行会计处理,并建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受资助主体应按照申报材料和《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设立工作簿记录主要工作进度,分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向区委政法委社会建设工作科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专职工作人员到位情况及参与项目情况;
2.资金使用及公示情况;
3.项目执行情况;
4.实施前后,项目受益人群的评价情况。
第十九条 若申报资格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可以撤销或中止项目合同书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区委政法委将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现场访谈、抽样回访、资料查阅和信息核查等手段,对项目执行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委政法委将会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受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对项目指标进行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向区委政法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督查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且调整不能超过二次。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区委政法委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撤销项目资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受资助主体迟交或未交中期报告及总结报告的;
(二)未经督查小组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员、督导人员;未经督查小组同意,对受资助项目进行调整;
(三)弄虚作假或不配合监督、审计工作的;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期限为3年。
附件:1.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
3.大亚湾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合作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