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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二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为推进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文件要求,加快建设制造强市,推动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提升天津市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特制定2023年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93号)、《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和《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津科创〔2018〕87号)有关精神,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围绕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方向,面向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征集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所在区无法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不予立项。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通知正文中“申报条件”的所有要求;
(二)已完成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批复组建的承担主体或运营主体;
(三)第一申报单位须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填写申报材料时,高等学校填写到学院或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公章)。
(四)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五)此次指南征集项目为单年度项目,执行期为一年,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500万元补助。已经完成获得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不再受理申报。
(六)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三、申报材料
(一)通知正文中要求的申报材料(选择支持类);
(二)填报申报附件材料(附件26—1)。
(三)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能力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及合同等)。
四、申报程序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区内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对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在承诺书中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区财政局在1:1资金配套承诺书中加盖公章。区科技主管部门联合区财政局正式行文,将本区项目按通知要求,按领域统一报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不接受邮寄。
推荐文件一式三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申报材料汇总电子文档光盘两张(word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