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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10-28 关注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8日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94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26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惠州软件科学园场地租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工作及对获得现代信息服务业相关资格认证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权责分明、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对项目开展验收等,同时,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五条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县(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当地经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贴息、奖励、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有利于加快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惠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培育,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及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当年列入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基于电子商务、信息消费、物联网、云计算服务、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大数据和4G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项目,支持智慧城市建设。

  (四)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和信息化指标、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监测、自主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区域协调等。

  (五)惠州软件科学园场地租金。主要用于在园企业工作研发场地的租金补助。在园企业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的研制、开发、生产、建设、服务,包括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产学研合作及与服务外包相关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在园企业从事各类信息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

  (六)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本年度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程组织监督管理(含①协助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②组织项目评审;③项目监理;④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项目验收工作。

  (七)自主品牌培育、标准制定等产业环境建设项目。

  (八)社会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核查、项目评审等组织工作。

  (九)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分配办法和审批制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评审等办法,具体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财政预算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市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市经信局应在市财政局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所有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及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情况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企业在信用惠州网查询后无影响申报条件的不良记录,方可通过市财政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联合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理由。须企业提交补充说明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可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采取竞争性分配形式进行评审。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确定扶持项目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扶持项目申请: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在市联合征信系统中出现警示信用信息范畴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或者税务登记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八)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已享受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九)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向相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同一个企业未按时完成项目提交验收的。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受理项目申请,按规定对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分配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会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在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中设置专项资金明细科目,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和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核算,单独列收列支,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基本情况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市财政局提出异议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含承诺书)管理,项目单位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合同(需提交承诺书确保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待批复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验收总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直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验收组织单位。

  (二)县(区)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作为验收组织单位。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协助验收组织单位工作,并派人参与项目验收会。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市经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制度,在单位会计总帐系统中设专项核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按规定设置专项资金项目核算的, 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挪用专项资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变更。项目经同意终止后,企业须归还已经拨付的扶持项目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