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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千人计划”部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4 浏览量:105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5-11-04/2015-12-01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 资助金额 :
      300万元

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千人计划”部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津人才〔2015〕11号)要求,启动2015年天津市“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科委负责的申报项目类型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依托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和市重点实验室引进;

  (二)“青年千人计划”项目,依托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和市重点实验室引进;

  (三)“重大项目”人才项目,申报主体为承担我市自主创新产业化重大项目的企业;

  (四)“科技小巨人企业”人才项目,申报主体为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周岁;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管理职务;引进后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2009〕7号)和相关配套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周岁;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系我市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引进后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

  (二)“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申报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二是应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教学科研工作经历;三是引进后全职来申报单位工作。

  (三)“重大项目”人才项目

  申报主体为承担自主创新产业化重大项目的企业。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不超过55周岁;在海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任中级以上职务;引进后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平均每年不少于9个月,并分别符合《天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重大项目引进人才暂行办法》(津人才〔2014〕15号)规定的技术创新类、经营管理类或项目实施团队的引才条件。

  (四)“科技小巨人企业”人才项目

  申报主体为本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不超过55周岁;在海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或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或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引进后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平均每年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天津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引进人才暂行办法》(津人才〔2014〕15号)规定的引才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附件、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申报书和附件分别单独装订,其他个人信息表和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另附。申报单位要求报送纸质申报书、附件、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并附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用来证明申报书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4.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复印件;5.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6.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技术成果、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7.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8.奖励、资格证书复印件;9.破格申报申请(破格申报时提供,由申报单位出具);10.申报单位审查报告;11.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人才项目的,应提供申报单位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回国时间。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重大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小巨人企业”人才项目申报人一般应未回国工作,已回国工作的,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二)填报要求。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申报单位一年内的申报资格。

  (三)报送时间及份数。各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7份,于12月1日(星期二)前报送市科委。

  (四)其他。每名申报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报,已入选本市其他人才引进项目的,不再重复申报。

  联系方式:

  市科委政策法规处 58832902

  市科委生物医药处 58832833、58832975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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