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下放东莞市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的通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宣传推广项目)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下放东莞市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市场监管系统转移市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财〔2024〕26 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财〔2023〕 45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组织开展2024年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下放东莞市审批权限知识产权保护类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8),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一)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项目;
(二)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三)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四)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五)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项目;
(六)地理标志产品培育项目;
(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宣传推广项目;
(八)莞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检验能力提升项目。
上述每个项目均只立1项。
二、项目实施期限
申报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1年。具体项目申报指南中另有要求的,以申报指南为准。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项目申报指南,须一并遵循。
(二)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相关附件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未按规定提交、缺少纸质件或电子件的,均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三)申报单位保证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本次申请无效,并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不利后果。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提交。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件(原件一式五份,需加盖公章,A4纸格式)和PDF格式的电子件报送到我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段112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506室,电子邮箱:dgbhk505@163.com。
(二)项目评审。我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依据相应项目专家审查评分表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评审结果符合立项条件的将予以立项。
(三)经费拨付。项目立项并签署合同后,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五、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逾期将不接受申报。
六、联系方式
知识产权保护科刘俏伶,办公电话:0769-26986518。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3月28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科 刘俏伶,0769-26986518)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宣传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名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宣传推广项目。
二、任务要求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宣传推广。
三、资助额度
资助额度为30万元。
四、具体工作
(一)组织我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企业参加不少于3届大型展会活动,每届展会的参展企业不少于3家,在展会上宣传推广我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二)在我市组织举办不少于1届展销会,主要展销产品中包括我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促进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面向我市相关行业和企业,举办不少于1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培训班,指导企业积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通过地市级以上媒体平台,围绕我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开展不少于3次宣传推广,提高公众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增强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为申请单位提供协助和指导,争取完成不少于2批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作为主办方、承办方或协办方组织举办不少于1届大型展会,以及组织相关企业参加不少于2届大型展会的经验;
(三)只接受1家单位独立申报。
六、实施周期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七、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宣传推广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报条件要求的资质和3年内相关工作经验材料。
八、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提交。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件(原件一式五份,需加盖公章,A4纸格式)和PDF格式的电子件报送到我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段112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506室,电子邮箱:dgbhk505@163.com。
(二)项目评审。我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宣传推广项目专家审查评分表》(附件2)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评审结果符合立项条件的将予以立项。
(三)经费拨付。项目立项并签署合同后,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九、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逾期将不接受申报。
十、其他事项
(一)合同管理。项目立项后,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并申请验收,向我局报送验收材料,由我局组织验收通过后,方可结项。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科刘俏伶、谢伟强,联系电话:0769-26986518、2698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