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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表于:2010-04-11 关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津滨政发[2010]30号

       2010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奖励对本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激励创新活动,推动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天津市政府令第3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四个类别。

  第三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区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建立评审委员会,组织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

  第九条 滨海新区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应获得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区外人员或组织:

  (一)与本区组织或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较大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引进重大科技项目、科技资金,与本区组织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向本区个人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四)为促进本区与区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十二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三条 对由本区个人、组织主持完成,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审、公示、批准等。

  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可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各管委会、功能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三)其他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

  第十六条 候选人、候选组织应填写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交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候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并作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审核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30天。公示结束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召开区科学技术奖励大会,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九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区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情况,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并做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获得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已获得国家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实施,2015年4月 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