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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博士后资助奖励

发布时间:2019-03-01 浏览量:97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5-20/2024-05-31
  • 项目类型 :
      科技特派员/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
  • 扶持方式 :
      人才补贴

具体扶持方式

  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10条2.0)

  对本区新设立或首次迁入本区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已设立的中心、基地经批准升级设立为基地或工作站,可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申请补差额时应同样要新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人员并从事科研工作6个月以上。


  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10条2.0)

  设站单位每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给予5万元招录奖励。


  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人才10条2.0)

  博士后人员在我区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每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10条2.0)

  博士后人员在我区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每名给予20万元生活补助(分2年发放,每年10万元)。


  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人才10条2.0)

  每名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特别资助。


  博士后奖励(人才10条2.0)

  获批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每次给予10万元个人奖励;获批面上资助一等资助或二等资助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个人奖励。


  博士后安家费(人才10条2.0)

  对到本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30万元安家费,分2期等额发放。


  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对本区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已设立的中心、基地经批准升级设立为基地或工作站,可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申请补差额时应同样要新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人员并从事科研工作12个月以上。


  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设站单位每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给予5万元招录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博士后生活补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次性给予每名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10万元生活补助。


  博士后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获批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每次给予10万元个人奖励;获批面上资助的每次给予5万元的个人奖励。


  博士后安家费(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对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每人40万元安家费,分2期等额发放。


具体申报条件

  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10条2.0)

  (一)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获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获批设立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二)设站单位获批后已通过科研项目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科研并达6个月以上。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创新中心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10条2.0)

  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中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并达6个月以上。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2016年获批区创新中心的单位,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同一博士后人员多次进站的招录奖励可按不同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应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人才10条2.0)

  博士后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进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所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并达6个月以上。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2016年获批区创新中心的单位,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同一博士后人员多次进站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可按不同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应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10条2.0)

  博士后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进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所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并达6个月以上。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创新中心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说明:同一博士后人员多次进站的生活补助可按不同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应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人才10条2.0)

  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境外大学毕业的博士,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进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所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并达6个月以上。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2016年获批区创新中心的单位,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的认定以最近年度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为准(查证网址:http://www.zuihaodaxue.com/rankings.html或http://www.timeshighereducation.co.uk/)。

  每名博士后人员在我区仅可申领一次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不得重复享受,应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博士后奖励(人才10条2.0)

  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所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统称“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申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计划并成功获批的(获批时间以主管部门在资助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每个获批资助科研项目仅可申领博士后奖励一次,应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博士后安家费(人才10条2.0)

  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于1年内到工商注册地(或事业单位登记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含驻区,下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可申请博士后安家费。

  博士后出站时间以主管部门的批准时间为准,申请安家费时博士后本人应处于在本区就业状态。

  博士后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和工资银行流水记录中的工作单位、时段等必须一致。在我区工作期间不得出现社保缴费记录不连续、或相关工作时段内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和代发工资等情况。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一年内入职我区用人单位工作,若入职时点涉及劳动合同时间与社保缴费记录时间不一致的,以社保信息系统中博士后出站后在该单位工作所缴交社保的起始时间为准。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我区的安家费资助:一是博士后人员因单位迁入我区而随同入区工作,但随迁时点已超过其出站时间一年的;二是申请人身份是国家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参公编制的;三是博士后人员享受第一期安家费后辞职离区,其后又再次到我区就业的不得申请第二期安家费。

  本资助项目“博士后安家费”与下列项目属于同一事项: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租金补贴,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新入户奖励,生物医药人才购房补贴,知识产权人才购房补贴,区块链人才租房补贴,医学人才补贴、租房补贴,基础教育人才资助,人才住房租金补贴(人才住房28条)等。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的规定,已经申领上述各资助项目的,请勿再申请博士后安家费。


  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申请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

  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二)申请单位在2020年5月17日至《细则》有效期届满前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且招收1名以上博士进站并全职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申请时,招收的博士后自进站起在招收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获批设立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同一个单位每一类别的设站资助只能申请一次。

  (三)设站单位获批后已通过科研项目至少招收1名以上博士进站并全职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创新中心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申请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

  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且申请时,招收的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2016年获批区创新中心的单位,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不享受招录奖励的情形:

  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进站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2.已入职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博士后生活补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申请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

  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博士后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2016年获批区创新中心的单位,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不享受生活补助的情形:

  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进站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2.已入职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博士后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申请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

  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博士后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细则》有效期届满前。获批时间以主管部门在资助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每个获批资助科研项目仅可申领博士后奖励一次。

  不享受博士后奖励的情形:

  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进站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2.已入职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博士后安家费(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细则》有效期届满前,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

  (二)工作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

  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

  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三)在本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博士后本人在该企业或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有办公场所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需招用5 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出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显示的出站时间为准。到本区工作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开始算起。

  注意事项:博士后人员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已申领本区第一期和第二期博士后安家费的,不得重复享受本项目。申请人申领博士后安家费时需确保社会保险关系一直在本区。

  博士后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和工资银行流水记录中的工作单位、时段等必须一致。在我区工作期间不得出现社保缴费记录不连续、或相关工作时段内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和代发工资等情况。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一年内入职我区用人单位工作,若入职时点涉及劳动合同时间与社保缴费记录时间不一致的,以社保信息系统中博士后出站后在该单位工作所缴交社保的起始时间为准。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不得早于出站备案时间。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一年内在我区自主创业,若自主创业时点涉及时间与社保缴费记录时间不一致的,以社保信息系统中博士后出站后在自主创业单位所缴交社保的起始时间为准。自主创业时间不得早于出站备案时间。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我区的安家费资助:一是博士后人员因单位迁入我区而随同入区工作,但随迁时点已超过其出站时间一年的;二是申请人身份是国家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参公编制的;三是博士后人员享受第一期安家费后辞职离区,其后又再次到我区就业的不得申请第二期安家费。

  本资助项目“博士后安家费”与下列项目属于同一事项: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区内所有类别的住房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租金补贴,新入户奖励,青年大学生新入户奖励、医学人才补贴,基础教育人才资助,人才住房租金补贴,科学家寓所,企业家寓所等。根据《措施》“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的规定,已经申领上述各资助项目且超过安家费资助标准的,不能申请博士后安家费;未超过安家费资助标准的,请按扣除已申领资助金额后的差额申请,并如实告知已申领资助的项目名称、申领时间、资助金额、资助发放部门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一并上传申报系统。



申报材料

  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10条2.0)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装订成册,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它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设站资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3.主管部门批准设站(基地、中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或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包括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评估机制、招收博士后方式、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博士后待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设站单位未来三年博士后招收计划(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下载,区创新中心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独立招收方式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联合招收方式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设站单位批准的开题通过证明材料(联合招收的需流动站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10.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原件,进站至申请时达6个月以上的最新连续缴费历史记录,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或电子章);

  12.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时段的设站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进站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

  13.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有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4.纳税征缴关系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5.统计关系证明:(1)“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2)“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

  备注:(1)设站资助和招录奖励等实行联合申报,政策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申请材料中的第1-5项,且需随同招录奖励项目材料装订成册,材料整理要求请参考招录奖励办事指南。

  (2)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统计关系证明的纸质材料。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单位名称一致,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10条2.0)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装订成册,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它申请材料需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招录奖励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2-1.《20 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博士后资助奖励汇总表(单位填报)》(本汇总表只需上传EXCEL电子版,无需单位盖章扫描,无需纸质版);

  3.《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下载,区创新中心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独立招收方式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联合招收方式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设站单位批准的开题通过证明材料(联合招收的需流动站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7.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原件,进站至申请时达6个月以上的最新连续缴费历史记录,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或电子章);

  9.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时段的设站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进站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

  10.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有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纳税征缴关系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2.统计关系证明:(1)“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2)“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

  备注:(一)招录奖励与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第一期生活补助等联合申报,纸质材料整理成册要求按以下分层排列:

  1.招录奖励:招录奖励申请表(表格中人员名单应与后附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申请人员名单排列顺序一致);

  2.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第一期生活补助,按每名博士后人员归类整理以下分册材料并按名单顺序排列:

  (1)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的事项材料清单和申请表;

  (2)生活补助的事项材料清单和申请表(第一期);

  (3)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4)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

  (5)开题通过证明材料;

  (6)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

  (7)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或护照;

  (8)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清单和工资明细;

  (9)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入统证明。

  3.设站资助和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等其他材料(如有随同联合申报的项目可排列在后)。

  (二)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统计关系证明的纸质材料。

  (三)同一位博士后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一份身份证或护照、社保记录、银行流水的纸质材料。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单位名称一致,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人才10条2.0)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装订成册,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它申请材料需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3.《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下载,区创新中心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独立招收方式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联合招收方式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设站单位批准的开题通过证明材料(联合招收的需流动站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7.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原件,进站至申请时达6个月以上的最新连续缴费历史记录,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或电子章);

  9.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时段的设站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进站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

  10.企业“一证一码”(工商信息有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纳税征缴关系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2.统计关系证明:(1)“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2)“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

  备注:(一)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招录奖励、第一期生活补助实行联合申报,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申请材料中的第1-2项,且需随同招录奖励项目材料装订成册,材料整理要求请参考招录奖励办事指南。

  (二)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统计关系证明的纸质材料。

  (三)同一位博士后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一份身份证或护照、社保记录、银行流水的纸质材料。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单位名称一致,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10条2.0)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装订成册,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它申请材料需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基础材料】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3.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原件,进站至申请时达6个月以上的最新连续缴费历史记录,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或电子章);

  5.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时段的设站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进站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

  6.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有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纳税征缴关系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8.统计关系证明:(1)“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2)“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

  【第一期生活补助】

  1.《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下载,区创新中心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独立招收方式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联合招收方式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设站单位批准的开题通过证明材料(联合招收的需流动站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说明:第一期生活补助和招录奖励、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实行联合申报,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基础材料的第1-2项,且需随同招录奖励项目材料放在一起,材料整理要求请参考招录奖励办事指南。

  【第二期生活补助】

  第二期生活补助申请材料与【基础材料】一致,其中第4和第5项材料须分别包含领取第一期生活补助当月起至申请第二期时的最新连续缴费历史记录和工资银行流水。

  说明: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统计关系证明的纸质材料。

  同一位博士后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一份身份证或护照、社保记录、银行流水的纸质材料。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单位名称一致,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人才10条2.0)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装订成册,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它申请材料需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3.世界大学排名相关资料(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下载,区创新中心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独立招收方式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联合招收方式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设站单位批准的开题通过证明材料(联合招收的需流动站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8.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原件,进站至申请时达6个月以上的最新连续缴费历史记录,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或电子章);

  10.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时段的设站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进站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

  11.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有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纳税征缴关系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3.统计关系证明:(1)“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2)“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若用人单位信息变更,则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备注:(一)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可单独申请,也可与招录奖励等项目联合申报。如联合申报,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申请材料中的第1-3项,且需随同招录奖励项目材料装订成册,材料整理要求请参考招录奖励办事指南。

  (二)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统计关系证明的纸质材料。

  (三)同一位博士后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兑现平台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一份身份证或护照、社保记录、银行流水的纸质材料。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单位名称一致,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博士后奖励(人才10条2.0)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装订成册,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它申请材料需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奖励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下载,区创新中心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独立招收方式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联合招收方式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原件,进站至申请时的连续缴费历史记录,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或电子章);

  8.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时段的设站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进站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

  9.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或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1.入统证明材料。(1)“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2)“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若用人单位信息变更,则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备注: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入统证明。

  同一位博士后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身份证或护照、社保记录、银行流水。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单位名称一致,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博士后安家费(人才10条2.0)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装订成册,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它申请材料需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第一期安家费】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安家费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博士后本人亲笔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2-1.《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博士后资助奖励申请汇总表(单位填报)》(只需电子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此项材料的可编辑电子版须同步发送至sh@hp.gov.cn);

  3.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清单(自进区工作起至申请时最新连续缴费历史记录,缴费单位、时段等信息应与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一致。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的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工作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有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扶持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9.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

  10.博士后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境内博士后提供以下2项材料:

  ①博士后人员出站备案证明(登陆中国博士后网截图打印,样式详见附件);

  ②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

  (2)境外博士后提供以下3项材料:

  ①博士后进修证明(中英文);

  ②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③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中央驻港澳地区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等证明境外博士后工作经历材料(注:因2020年10月1日起取消《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和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而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博士后录用单位通知书或邀请函、个人护照签证页、博士后进修工作合同/协议或博士后进修期间的薪资证明、完成学业证明或导师推荐信,以上材料均须提供正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证明,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二期安家费】

  第二期安家费申请材料与第一期的第1-9项材料一致。

  备注: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入统证明。

  同一位博士后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身份证或护照、社保记录、银行流水。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收款确认函》(博士后本人亲笔签名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申请人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按顺序装订成册(不用胶装),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设站资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2-1.《20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高新区博

  士后资助奖励申请汇总表(单位填报)》(只需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可编辑电子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主管部门批准设站(基地、中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或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包括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评估机制、招收博士后方式、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博士后待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设站单位未来三年博士后招收计划(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下载,区创新中心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独立招收方式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联合招收方式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设站单位批准的开题通过证明材料(联合招收的需流动站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11.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原件,进站至申请时的连续缴费历史记录,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或电子章);

  13.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时段的设站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进站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

  14.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或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5.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6.入统证明材料。(1)“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2)“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若用人单位信息变更,则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备注:设站资助和招录奖励、生活补助等实行联合申报,政策兑现系统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申请材料中的第1-5项,且需随同招录奖励项目材料装订成册,材料整理要求请参考招录奖励办事指南。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单位名称一致,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按顺序装订成册(不用胶装),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招录奖励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2-1.《20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高新区博士后资助奖励申请汇总表(单位填报)》(只需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可编辑电子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下载,区创新中心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联合招收的需流动站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独立招收方式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联合招收方式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设站单位批准的开题通过证明材料(联合招收的需流动站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博士后中期考核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9.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原件,进站至申请时的连续缴费历史记录,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或电子章);

  11.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时段的设站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进站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

  12.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或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4.入统证明材料。(1)“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2)“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若用人单位信息变更,则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备注:招录奖励和生活补助联合申报,纸质材料整理成册要求按以下分层排列:

  1.招录奖励:招录奖励申请表;

  2.生活补助,按每名博士后人员归类整理以下分册材料并按名单顺序排列:

  (1)生活补助的事项材料清单和申请表;

  (3)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5)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

  (6)开题通过证明材料;

  (7)博士后中期考核佐证材料;

  (8)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

  (9)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或护照;

  (10)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清单和工资明细;

  (11)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入统证明;

  3.设站资助和博士后奖励等其他材料(如有随同联合申报的项目可排列在后)。

  说明: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入统证明。同一位博士后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身份证或护照、社保记录、银行流水。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单位名称一致,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博士后生活补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按顺序装订成册(不用胶装),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2-1.《20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高新区博士后资助奖励申请汇总表(单位填报)》(只需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可编辑电子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下载,区创新中心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独立招收方式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联合招收方式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设站单位批准的开题通过证明材料(联合招收的需流动站审批意见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博士后中期考核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9.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原件,进站至申请时的连续缴费历史记录,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或电子章);

  11.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时段的设站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进站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

  12.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或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4.入统证明材料。(1)“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2)“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若用人单位信息变更,则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备注:生活补助和招录奖励联合申报时,政策兑现系统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申请材料中的第1-2项,且需随同招录奖励项目材料装订成册,材料整理要求请参考招录奖励办事指南。单独申报的则需提供全套申请材料,参考招录奖励办事指南要求装订成册。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单位名称一致,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博士后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按顺序装订成册(不用胶装),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奖励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下载,区创新中心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博士后人员培养协议书(独立招收方式的提供双方协议或劳动合同,联合招收方式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原件,进站至申请时的连续缴费历史记录,有社保经办机构盖章或电子章);

  9.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时段的设站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进站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

  10.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或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2.入统证明材料。(1)“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2)“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若用人单位信息变更,则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备注: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入统证明。

  同一位博士后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身份证或护照、社保记录、银行流水。

  博士后奖励和生活补助联合申报时,政策兑现系统预审通过后,仅需提供申请材料中的第1-3项,且需随同生活补助项目材料装订成册,材料整理要求请参考招录奖励办事指南。单独申报的则需提供全套申请材料,参考招录奖励办事指南要求装订成册。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表单位名称一致,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博士后安家费(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按顺序装订成册(不用胶装),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第一期安家费】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安家费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博士后本人亲笔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2-1.《20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高新区博士后资助奖励申请汇总表(单位填报)》(只需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可编辑电子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清单(自进区工作或自主创业起至申请时最新连续缴费历史记录,缴费单位、时段等信息应与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一致。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的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工作或自主创业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博士后自主创业的,还需提供该企业《企业招用员工名册表》(见附件),并提供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和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的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

  7.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有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扶持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9.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

  10.博士后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境内博士后提供以下2项材料:

  ①博士后人员出站备案证明(登录中国博士后网截图打印,样式详见附件);

  ②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

  (2)境外博士后提供以下3项材料:

  ①博士后进修证明(中英文);

  ②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③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中央驻港澳地区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等证明境外博士后工作经历材料(注:因2020年10月1日起取消《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和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而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博士后录用单位通知书或邀请函、个人护照签证页、博士后进修工作合同/协议或博士后进修期间的薪资证明、完成学业证明或导师推荐信,以上材料均须提供正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证明,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二期安家费】

  第二期安家费申请材料与第一期的第1-9项材料一致。

  备注: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入统证明。

  同一位博士后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身份证或护照、社保记录、银行流水。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收款确认函》(博士后本人亲笔签名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申请人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申报时间

  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