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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天津市电子商务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发布时间:2018-03-16 浏览量:25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6-13/2019-07-15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前补助,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建设项目指首次进行电子商务资金申报的项目,对项目建设中直接相关的设各和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及宣传推介的费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项目不支持宣传推介费用3大型电商批发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只支持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涉及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的平台可支持“三品一标”认证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支持。

  (二)提升改造项目指已获得过电子商务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对项目应用新技术进行提升改造中直接相关的设备和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和软件委托开发及宣传推介的费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升改造项目不支持宣传推介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o/o的比例予以支持,宣传推介费用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只产生宣传推介费用不予支持。

  (三)相关费用不支持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四)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综合型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网络批发零售平台线下场景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大型电商批发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五)对2017-2018年度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的项目p对应项目的最高支持资金上浮20%(按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考核评估通知要求,未及时提供相关自评材料或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示范企业,不适用本条)。

  (六)项目费用支出主体(发票抬头)应与项目申报单位一致,费用发生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每笔费用应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齐全。

  (七)宣传推介费用,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推广以及网络搜索的竞价排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引流费用。

  (八)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且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扶持领域

  (一)网络批发零售第二方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第三方平台指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网站、手机APP,平台上应有一定数量真实、可维持平台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的网络商店;

  2.网络批发第三方平台应是纯现货交易平台,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二)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自营平台指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建设具备交易功能的网站、手机APP,以及在网络第二方平台上开设的具各交易功能的网络商店、公众号;

  2.网络批发自营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网络零售自营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其他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的代运营、平台开发、网络推广、培训咨询的企业;

  2.项目期内服务企业的客户数不少于5个(以签订服务合同为准)。客户中至少有2个作为本市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为天津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协作地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客户中至少有1个作为本市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

  3.项目期内与已纳统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价款,申报前每笔不少于30%款项支付到位。


  (四)网络综合型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综合型平台指具备同时开展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电子商务服务等两种以上类型经营活动的网站、手机APP、网络店铺和公众号;

  2.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交易额不低于2500万元,或年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五)网络批发零售平台线下场景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

  1.网络批发零售平台线下场景指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具备交易功能的网站、手机APP、网络店铺和公众号的企业,在线下建设体验化场景化的经营场所,延伸和拓展线上交易;

  2. 网络批发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网络零售平台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3. 项目期内线下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米。


  (六)大型电商批发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1.在本市注册独立法人,负责区域结算、运营、物流业务,具备一定区域辐射性;

  2.企业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在本市结算)不低于2亿元。

具体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本市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经营资格。

  (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从事实物商品销售)、网络批发零售平台线下场景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大型电商批发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作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4一套表”统计,并按要求填报“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等相关数据;其他项目支持方向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统计工作。

  (六)网络批发零售第三方平台、网络批发零售自营平台网络综合型平台,涉及独立电子商务网站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取得由天津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证书或ICP备案证明;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络商店、公众号的项目申报单位,其网络商店、公众号的注册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以上公司均须是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公司。

  (七)项目电子商务线上年交易额、线上年销售额、年服务收入、项目期以2018年度全年为准;提升改造项目的线上年交易额,或线上年销售额,或年服务收入相较于上一次申报应提升30%。

申报限制

  (一)除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外,不支持代运营企业申报项目。

  (二)本指南不适用跨境电商企业申报。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号由A4纸装订成册(序号页应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有封面、封底和目录,加盖骑缝公章;申请材料中涉及企业基本情况、执照等重要内容的页面加盖公章。

  (一)2019年天津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书(附件1-1);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四)相关商品、服务的网络经营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网络平台具备交易功能的证明材料(网站,或手机APP,或网络商店,或公众号显示交易功能的页面截图);

  (六)相关线上年交易额,或线上年销售额,或年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相关合同,交易系统的后台截图);提升改造项目应提供上一次申报的相关线上年交易额,或线上年销售额,或年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七)要求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已纳统的证明材料(填报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表的页面截图);

  (八)涉及独立电子商务网站的项目申报单位,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或备案证书的证明材料(查询国家工信部ICP的页面截图);

  (九)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附件1-2),表后按顺序附每项费用的相关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升改造项目应提供上一次申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相关线上年交易额,或线上年销售额,或年服务收入,相关费用支出)。提升改造项目应就上一次申报的相关线上年交易额,或线上年销售额,或年服务收入一并进行审计(项目复核通过,参加项目评审前提供);

  (十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另应提供项目期内服务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3)、服务合同复印件、服务款项到账凭证、服务客户已纳统证明;为天津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协作地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应提供相关合同、案例材料。提升改造项目应提供上一次申报的相关服务企业情况汇总表,及服务款项到账凭证;

  (十三)网络批发零售平台线下场景建设和提升改造项目的申报单位,另应提供线下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米的场地建设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能够反映体验化运营场景的照片两张(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

  (十四)大型电商批发零售企业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另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复印件、能够反映区域运营和物流中心概貌及运转场景的照片(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

申报时间

  2019年6月30日前,区属企业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材料要求,报送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2019年6月30日前,区属企业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材料要求,报送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区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对市属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项目审核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市属企业集团)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2019年7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本区(市属企业集团)通过初审的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1-4)、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市商务局在天津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的申报项目列入电子商务项目库。

  (三)项目复核。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核。

  (四)项目评审。对复核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局通知相关项目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专家评审。现场评审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ppt演示材料(主要介绍项目情况、费用支出情况)、项目相关发票原件、财务凭证及账簿等。

  (五)项目验收。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审查验收材料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与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与验收。

  (六)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七)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2020年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送交资金拨付文件,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吴 诤

  联系电话:58665822

  传 真:58665953

  电子邮箱:sdzswc@163.com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 波

  联系电话:2339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