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天津市电子商务项目(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项目)

申报已结束天津市电子商务项目(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项目)

发布时间:2018-03-16 浏览量:12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6-13/2019-07-15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支持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提升改造

  对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2018年下半年(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下同)的场地租金、装修、设备购置、宣传推介、培训的费用给予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40万元。

  场地租金、装修、设备购置、宣传推介的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场地租金按照2018年下半年实际发生的租金为准(按照承租时间折算),其他相关支出(装修、设备购置、技术(软件)购置、系统委托开发、服务器租赁)涉及的费用以支付日期为准进行认定。宣传推介费用,包括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推广费用。宣传内容为向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和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品牌建设、营销策划、网销对接、技术支持、孵化培育、金融信用等有关电子商务应用的内容。

  开展培训的费用只支持讲课费和培训资料费。讲课费的补助标准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店和购物的辅导手册的费用按照培训资料费给予补助。讲课费和培训资料费按照相关票据给予补助。

  支持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和土地房屋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对2018年下半年新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按照不超过投资额(仅限固定场所租金、牌匾标识制作、联网计算机及电子展示屏购置)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站点不超过8000元,每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40万元。

扶持领域

  一、支持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提升改造

  支持本市企业对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提升改造,为已经和即将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提供咨询、运营、技术、宣传、培训等服务。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具体申报条件

  一、支持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提升改造

  1.设立运营。申报单位应具备运营经验及条件,并获得有农业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建设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授权进行运营管理。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分片指导,既保证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能力保持有效辐射,也避免重复建设。

  2.申报主体。(1)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服务功能。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立足“三农”特点,坚持公益性和微利原则,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公共服务体系,具备为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和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品牌建设、营销策划、网销对接、技术支持、孵化培育、金融信用等服务功能。通过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协调当地特色农村产品与电子商务服务资源和销售渠道对接,为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

  4.设置要求。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有固定的场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置“XX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标识。(2)有专业的运营团队。(3)有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负责接待咨询。(4)有规范的服务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

  5.已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1.申报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2.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项目有可依托的电商平台,经营品类涵盖日用消费品、农资农具等农村地区所需的商品及服务。

  4.项目通过自建或合作,有可依托的物流配送体系。

  5.区内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运营数量不少于10家,初步形成立足本区的农村电商消费服务网络。

  6.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要求达到“五有四能”要求。“五有”即:有固定场所、有日常服务人员、有牌匾标识、有联网计算机、有电子展示屏。“四能”即:能帮助村民网上购物、能代收代发快递、能充值缴费、能持续运营(服务站经营人员能按业绩获得服务佣金)。

申报材料

  一、支持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提升改造

  1.项目申报书(附件2-1)。

  2.有农业的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包括区商务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或委托函、或授权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两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所申报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内、外景照片(照片中要体现“XX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标识、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情况)、运作场景照片、组织活动照片。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

  6.项目支出清单(附件2-2),每类清单后附相关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7.项目所有支出费用所涉及的设施设备及活动等的实景照片。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

  8.提供电子商务咨询、运营、技术、宣传、培训等服务能力的说明和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品牌建设、营销策划、网销对接、技术支持、孵化培育、金融信用等公共服务活动的说明。

  9.培训资料清单和宣传推介内容清单,刻录光盘并提交。

  10.指导在各大电商平台(至少3个)开店和购物、消费的辅导手册。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所有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加封面封底(淡蓝色),封面为项目申报书首页,一式一份,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


  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

  1.项目申报书(附件2-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两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项目所依托电商平台的首页截图、能反映经营品类涵盖日用消费品、农资农具等农村地区所需的商品及服务的截图。

  5.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情况汇总表(附件2-3)。

  6.每个新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内、外景照片。照片要求能反映每个乡村服务站的日常服务人员、牌匾标识、联网计算机、电子展示屏。每张照片要有文字附注。新建数量不足十家的,提供既有站点内、外景照片补足10家。

  7.所采用的物流配送体系情况简介,内容包括:是自建还是依托合作方,运营单位名称,物流配送体系规模大小,覆盖范围等。

  8.项目支出清单(附件2-4),每类清单后分别附固定场所租金、牌匾标识制作、联网计算机及电子展示屏购置的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用A4纸装订成册,加封面封底(淡蓝色),盖申报单位骑缝章,封面为项目申报书首页。

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2019年6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份)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2019年6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份)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且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项目初审。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本区的项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市商务局在天津市商务局网站公开项目受理情况。

  (三)项目复核。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要求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通过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市商务局的有关要求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申报资金所涉科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将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市商务局。

  (四)项目评审。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时,申报单位应提供反映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多媒体演示文稿。

  (五)项目验收。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审查验收材料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建设内容、资金投入与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与验收。

  (六)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七)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2020年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送交商请拨付资金文件,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张新浩、张 波

  联系电话:58665867、58665753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肖 波

  联系电话:2339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