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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天津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2-11-07 浏览量:1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11-02/2022-12-31
  • 项目类型 :
      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商业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2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展会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个展会项目年内多次举办的只享受其中一次展会补贴资金。

具体申报条件

  一、支持内容

  为减轻新冠疫情对本市会展企业的影响,支持本市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对原定于2022年1月至10月底在天津专业展馆举办,受疫情影响延期,且在本年度在津举办的商业展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政府主办展会不在支持范围)。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举办展会资格,依法经营且在津举办展会、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支持条件

  1. 成就展、文化节庆、科普、人才交流会、体育活动及有关赛事中带有的展示展销活动等项目除外;

  2. 申报单位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失信、不良记录及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已注销的企业除外。

  3. 申报单位的展会项目需2022年在津举办。

  4. 申报单位本年度内未享受过同类纾困类政策补贴。


申报材料

  1. 申请表和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表)。

  2. 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2022年原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未签订2022年原定档期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原件)。

  4. 展览项目延期后,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或者变更、补充协议。如因疫情影响变更场馆开展的,提供实际开展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 展览项目场地租赁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申报结束后正本退还。)

  6.  展馆出具的展览会举办证明。

  7. 委托书(多家共同主办的展会需提供委托一家主办或承办单位申报的委托书)。

  以上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且应按照要求加盖公章。


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8日—2022年12月31日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请。展会举办完成后,申报单位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市商务局会展经济处(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报送时间:2022年11月8日—2022年12月31日;联系人:董新;联系电话:022-58665567)

  (二)项目审核。天津市商务局会展处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初审,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拨付资金。市商务局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商务局  李士琳;联系电话:18920175638;

  市财政局  赵成涛;联系电话:022-2339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