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量:0 收藏
(一)申报单位范围
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符合《办法》中资助范围、标准及条件等规定的均可提出申请。
(二)时间范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标准化项目。
(三)申报项目类别
1.制修订标准
发布的国际标准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与其合作的国际组织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
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承担的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承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3.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通过验收评估的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4.企业标准“领跑者”与评估机构
被确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注:企业标准项目须为三年内首次被确定的);
承担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5.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
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项目。
6.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
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举办的会议。
(四)其它事项
以上项目中已经获得市级资助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次资助范围。
同一申报单位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2个。
同一申报单位申请的制修订标准项目类别中,同类标准数量不超过5项。
同一申报单位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资助不超过一次。
(一)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三)自我声明(见附件2);
(四)如下其它主要材料(含且不仅包括):
1.制修订标准
(1)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出版文本(一般仅提供封面和前言),其中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需提供备案公告,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没有起草单位的,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作为佐证材料。标准发布公告、备案公告一般仅提供首页和标准所在页。
注:行业标准的备案在“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hbba.sacinfo.org.cn/)查询并下载。区域标准的备案在“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dbba.sacinfo.org.cn/)查询并下载。
(2)标准文本中不能证明申报单位资格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ISO、IEC标准应出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只打印首页和标准所在页)。
ITU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出具的证明,包括:申报标准是否为正式国际标准;申报标准是否为上一年度内发布的标准;申报单位在标准制修订中是否发挥牵头作用、标准中文译文或中文提要。
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应提供国家对口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包括前款内容的证明。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3.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1)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批文复印件;
(2)新承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批文复印件。
4.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的批文复印件;
(2)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考核评估合格的批文复印件。
5.企业标准“领跑者”与评估机构
(1)被确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或批文复印件,以及企业标准文本的首页和前言页;
(2)承担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6.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
(1)国外官方材料、官方网站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2)以上信息、材料,以一定方式由国家标准委相关部门予以证明确认。
7.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
(1)承办的会议批文复印件;
(2)会议纪要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附件1材料应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其它材料提供纸质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5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