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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营业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佐证材料的通知

发表于:2020-05-14 关注 

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营业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佐证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管理工作,提升评价质量,现对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营业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佐证材料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营业收入佐证材料的要求

  (一)雏鹰企业评价需提供的营业收入佐证材料

  1.评价当年的上一年度(以下简称“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以下简称“A 100000表”)以及随主表附报的《资产负债表》。如果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更正了申报信息,需提供截至评价申报日的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信息,下同。

  2.除小微企业外,其他企业还需提供随主表附报的《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

  3.上述各表中数据须与企业纳税时报送给税务部门的表格数据一致,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二)瞪羚企业评价需提供的营业收入佐证材料

  1.基期至末期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 100000表、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2.除小微企业外,其他企业还需提供随主表附报的《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

  3.上述各表中数据须与企业纳税时报送给税务部门的表格数据一致,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二、关于对研究开发费用佐证材料的要求

  (一)雏鹰企业评价需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佐证材料

  1.企业如果享受了评价当年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则企业可以提供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佐证研究开发经费数据。

  2.企业如果没有享受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则企业可以提供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佐证研究开发经费数据。

  3.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研究开发费用佐证材料,评价时研究开发经费需填写为0。

  4.《明细表》中数据须与企业纳税时报送给税务部门的表格数据一致,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企业应准备研究开发费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备查。

  (二)瞪羚企业评价需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佐证材料

  1.上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需提供《明细表》予以佐证。

  2.其他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企业享受了该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提供年度《明细表》予以佐证;如果企业没有享受该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提供该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予以佐证。

  3.《明细表》中数据须与企业纳税时报送给税务部门的表格数据一致,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企业应准备研究开发费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备查。


  三、关于对出具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的要求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对出具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要求如下:

  (一)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审计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二)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津科规〔2019〕3号)等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审计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科技局将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相关工作。


  四、关于对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的要求

  1.专项审计报告正文;

  2.研发费用归集表(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格式);

  3.注册会计师职业证书及年检页(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证书;

  5.中介机构承诺书(详见附件);

  6.主任会计师如存在授权签字情况应补充授权书(授权日期应与报告出具年度相符)。

  

  附件:中介机构承诺书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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