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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于:2022-09-22 关注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 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卫人口〔2022〕50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天津市托育服务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津婴幼联席办发〔2021〕1号)等文件部署,推动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决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制定了《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天津市托育服务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津婴幼联席办发〔2021〕1号),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决定开展天津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贯彻国家及本市托育工作部署,发挥支持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强化示范服务引领,健全管理工作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建设一批示范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二、创建条件

  参加示范机构创建活动的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参加范围。一是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二是招收2至3岁幼儿的幼儿园。

  (二)收托规模。机构收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不少于15人,可提供托位数不少于30个。

  (三)规范运营。机构收托3岁以下婴幼儿并运营一年及以上,无失信惩戒、违规办学等不良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及婴幼儿伤害事件,未涉及社会负面舆论事件。

  (四)无其他不符合示范机构评审的条件。

 

  三、评审程序

  示范机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机构自愿申报、区级会同街(镇)初审推荐、市级复核评审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2022年10月25日前)。符合参评条件的机构自愿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照《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评估指标(试行)》(附件2)完成自评,提交《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附件1)、《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承诺清单》(附件3)及示范机构建设工作方案。

  (二)初评推荐(2022年11月18日前)。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会同街(镇)组织专家对辖区申报机构进行初评,择优推荐符合示范条件的机构,数量不超过15%,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将申报表报送市计划生育协会。

  (三)市级复评(2022年12月31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委托第三方专家对各区推荐机构进行市级复评,评选市级示范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2022年度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称号(自命名之日起,示范称号保留期限3年)。

  (四)复核评估(每年年底前)。各区组织专家通过调研走访、民意测评等方式,对照《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评估指标(试行)》《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责任承诺清单》对示范机构进行复核评估,根据复核评估情况出具结论。对复核评估结果低于命名示范称号时分值的80%,则应提交整改报告;对发生失信惩戒、违规办学、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及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及婴幼儿伤害事件等,撤销其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区要高度重视示范机构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示范标准,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可以少推荐或不推荐,认真做好初评推荐、复核评估等工作。

  (二)资金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保障必要的财政资金投入,安排示范机构奖补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其中,评选示范机构数量不超过10个,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每个示范机构一次性奖励补助15万元,用于示范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活动、推广经验交流与示范宣传、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家庭科学育儿宣传指导等。

  (三)动态管理。各区要加强对示范机构质量安全、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公开示范机构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并依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复核评估期内,复核评估结果低于命名示范称号时分值的80%,则应提交整改报告;对发生失信惩戒、违规办学、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及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及婴幼儿伤害事件等,由区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协会追回财政奖补资金,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取消示范机构称号的申请,经市级复核、公示后予以取消。

  (四)示范推广。各区要加大市级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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