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6年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6年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根据《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津知发规字〔2016〕7号)和《关于征集2016年度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的通知》(津知发规字〔2016〕8号,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相关要求,对我市2016年专利资助领取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专利资助对象分为普通公众及企事业单位、区级试点单位、市级以上试点单位、青少年小发明大赛参赛者等4类,具体领取通知如下:
一、普通公众及企事业单位资助领取
普通公众及企事业单位有专利申请补贴、发明专利维持补贴、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等三项资助:
(一)专利申请补贴
1.补贴范围:
在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或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且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天津市辖区内。
2.补贴标准:
(1)职务申请:发明专利32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5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50元/件;
(2)非职务申请:发明专利185元/件,实用新型专利75元/件,外观设计专利75元/件。
3.提交材料:
(1)《天津市专利资助请求书》纸件和电子件各1份(可从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1份。
(4)申请缴费收据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财务章)。
(5)办理职务专利申请补贴的须提供:专利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领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加盖单位财务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6)本人办理非职务专利申请补贴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资助手续的须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二)发明专利维持补贴
1.补贴范围:
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发明专利,且第一权利人联系地址在天津辖区内,补贴自申请日起第4-6年(2011年-2013年期间申请的专利)的年费,同一专利限领本年度补贴。
2.补贴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36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180元/件。
3.提交材料:
(1)《天津市专利资助请求书》纸件和电子件各1份(可从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下载)。
(2)能证明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年费缴费收据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财务章)。
(4)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维持补贴的须提供:专利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领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加盖单位财务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5)本人办理非职务发明专利维持补贴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部分高校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工作委托书后统一办理该项补贴。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
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专利权质押登记日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之间,可以申请本项补贴。
补贴标准、申报等事项详见《天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办法》(津知发施字〔2016〕9号)。
二、区级试点单位资助领取
2016年依据《天津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办法》(津知发管字〔2016〕10号)确定的区级试点单位,有专利申请补贴、发明专利维持补贴、首件发明专利补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等五项资助:
(一)专利申请补贴
1.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办理专利申请补贴。
2.区级试点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针对产品(技术)布局专利申请不低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3件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不高于3件),每个产品(技术)专利布局另补贴3000元,同一单位可领取多个产品(技术)专利布局申请补贴,由专利资助系统自动核算本项补贴。
(二)发明专利维持补贴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三)首件发明专利补贴
1.补贴范围:
(1)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交本单位自成立以来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并提出专利实质审查和缴纳相关费用的;
(2)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津外省市引进的有效发明专利、变更后第一权利人联系地址在天津市辖区内的首件发明专利引进;
满足上述范围其中之一的,经审核确认是首件发明专利的,享受本项补贴。
2.补贴标准:
2000元/件。
3.提交材料:
(1)《天津市专利资助请求书》纸件和电子件各1份(可从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下载)。
(2)资助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领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加盖单位财务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补贴须提交:实质审查缴费收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财务章);首件发明专利引进补贴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著录项变更请求《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权人事项、联系人事项变更)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专利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
1.补贴范围: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的企事业单位。
2.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5万元/家。
3.提交材料:
(1)《天津市专利资助请求书》纸件和电子件各1份(可从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下载)。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领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加盖单位财务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办理。
三、市级以上试点单位资助领取
市级以上试点单位有专利申请补贴、发明专利维持补贴、专利质押贷款评估费补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项目资助等五项资助。
专利申请补贴、发明专利维持补贴、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款办理。其中,2015年确定的市级试点单位不享受专利申请补贴。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办理。
项目资助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办理。
四、青少年小发明大赛参赛者资助领取
(一)专利申请补贴
1.补贴范围:
参加2016年天津市青少年小发明设计大赛且在2016年内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
2.补贴标准:
75元/件。
3.提交材料:
(1)《天津市专利资助请求书》纸件和电子件各1份(可从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申请缴费收据。
(4)参赛人员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1份、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二)专利授权补贴
1.补贴范围:
参加2016年天津市青少年小发明设计大赛且在2016年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2. 补贴标准:
295元/件。
3.提交材料:
(1)《天津市专利资助请求书》纸件和电子件各1份(可从天津知识产权网www.tjipo.gov.cn下载)。
(2)能证明专利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参赛人员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1份、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五、补贴申报受理时间
第一次:2016年9月22-23日
第二次:2016年11月24-25日
第三次:2017年2月15-17日
六、补贴受理与发放说明
(一)专利申请补贴、发明专利维持补贴、青少年小发明大赛参赛专利申请和授权补贴到专利第一申请(权利)人联系地的区县知识产权局办理;区级以上试点单位相关补贴到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办理;区县知识产权局对纸制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专利资助系统进行核算并发放补贴资金。
(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到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办理,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汇总材料,市知识产权局统一核定后发放。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受理和发放另行通知。
相关区县知识产权局地址及受理电话见附件1。
七、特别说明
(一)同一专利的相同补贴不重复发放。
(二)对于专利申请补贴,同一法人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自然人补贴一般不超0.5万元;对于发明专利维持补贴,同一法人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自然人补贴一般不超0.5万元。
八、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重点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的扶持服务力度,建立和完善区级资金配套政策,给予不低于1:1的区级匹配资金,用于开展本辖区专利工作,支持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授权和维持,促进企业围绕核心产品(技术)和服务来建立、完善专利布局,不断提升专利质量。
(二)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区域专利管理,高度重视专利资助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承担资助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创新的工作能力,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资助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全部追缴资助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资助资格。
(四)各专利服务机构应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积极落实市区两级的专利推动和引导政策,加强内部质量管控,高质量的服务企事业单位和专利申请人。